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關注的主要內容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對象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評價的時機為建設項目完工后、竣工驗收前;評價的依據是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以及建設項目試運行階段的職業衛生實際狀況等;評價范圍是以建設項目實施的工程內容為準;評價的目的是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果等,并為政府監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以及建設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學依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關注的主要內容有:
1.建設項目概況:試運行情況、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建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建設施工落實情況以及建設項目施工過程職業衛生管理情況的簡介等。
2.按照劃分的評價單元,針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相關工作地點,給出各個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及其評價結論;
針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發生(散)源或者生產過程,給出所設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合理性與有效性評價結論;
針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給出所配備的個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及其符合性與有效性評價結論;
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給出所設置應急救援設施及其合理性與符合性評價結論;
給出建設項目所采取的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筑衛生學、輔助用室、應急救援措施、職業衛生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等及其法規符合性評價的結論,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項。
3.措施和建議:針對建設項目試運行階段存在的不足,提出控制職業病危害的具體補充措施與建議。
4.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是否能滿足國家和地方隊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明確是否具備了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化工設計一所 桑譽洲